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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導] 不得虐待或傷害動物或販賣動物藥品
2009/06/10 15:57
親愛的網友請注意:

近來有發現網路上傳有流傳虐待動物的影片,雖然最後上傳者關閉頁面,但是虐待行為已經觸犯動物保護法。

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: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 虐待或傷害動物。違反者,依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,將處已新台幣15,000~75,000罰鍰。希望網友愛護動物,請勿上傳或協助分享虐待動物影片。

另外一個有動物相關的宣導

業者或一般民眾未持有[動物用藥品販賣許可證],但是卻在網誌上刊登廣告販售[動物用藥品],已經違法[動物用藥品管理法],請網友不要刊登相關文章,避免自身觸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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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ann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